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番禺区利用公路区域设置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本区境内公路的建设和管理,避免因管线建设而重复开挖公路,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区公路局根据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起草了《番禺区利用公路区域设置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我办审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或建议者,请在区法制办网站“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网址:http://fazhi.panyu.gov.cn/index2.asp?url=add.asp?id=4)反馈意见。
二○○三年九月九日
番禺区利用公路区域设置管线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境内公路的建设和管理,避免重复开挖公路,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在本区境内利用公路管理区域设置通信、信息网络、电力、供水、供气、供液等空中、地下管线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管理区域是指公路(含桥梁、隧道、渡口、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包括新建公路和分别由公路管理机构、路桥建设、经营单位负责管养的路段、桥梁。
第四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是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区公路管理局路政所、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路政所(以下统称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本区范围内设置管线需开挖公路的,应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施工单位不得代理申请),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挖许可手续。涉及通信、信息网络管线建设的,区公路管理机构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还须征询区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意见。管线建设单位凭开挖许可文件到区交警大队办理占用道路施工手续。
第六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自收到管线建设单位开挖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管线建设单位和其他路桥管养单位实地查看路由走向,确定开挖公路、管线设置技术方案和签订修复路产或收取路产赔偿费等相关协议。签订有关协议后,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出具开挖许可文件。涉及开挖利用国道、省道公路的,还须上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查看路由方案和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挖掘公路前,应按照国家道路施工安全设施标准设置明显防围的施工标志,经交警部门现场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对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的安全标志进行维护。施工期间发现有车辆阻塞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出人员协助交警部门疏导交通。
第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管线工程竣工覆土前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测量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理现场的交通设施及其他阻碍物,修复因施工造成损坏的交通设施。修复工程由交警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路产修复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路桥管养单位负责实施,也可由管线建设单位自行修复。修复工程须由有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原设计图纸的等级进行修复,并须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公路修复保用一年后由区公路管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区公路管理机构发出《开挖公路管理区域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路产赔偿费计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补;开挖水泥路面的,应按“挖一条槽,补一块板”的方法计补;在桥梁上挂线挂管的,在确保桥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亦可由管线建设单位与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收取路产赔偿费应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入发票。路产赔偿费需转其他路桥管养单位用于修复路产的,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转接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部队需利用公路管理区域设置军用管线的,须持广州军区司令部通信部和规划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到区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公路管理区域对已设置的各类管、杆、线设施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区公路管理机构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管线设置许可文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遇紧急情况需及时抢修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抢修前应先知会区公路管理机构,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知会区交警部门,并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收费公路设置管线,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给公路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公路经营单位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行前未按规定报批设置管线或借部队名义设置管线,后又出售或出租管线槽孔等设施的,由区公路管理机构逐一清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开挖公路进行施工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应配合做好查处擅自开挖公路违法行为的工作,发现有擅自开挖公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任何公民发现有擅自开挖公路的行为,有权向区公路管理机构举报。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公民的举报,应及时查清核实,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