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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粤府法函[2003]202号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法制办(局)、省府直属单位法制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能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组织实施工作,我省大部分行政机关都能按《办法》的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总的来看,《办法》的实施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九月,各市法制办(局)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对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使用、年审、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十月二十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将在十一月中旬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查。

     二、停止使用旧版《行政执法证》。各市法制办(局)和省府直属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对旧版《行政执法证》进行回收、注销,要把旧证集中到省政府法制办处理。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在当地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法律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和通过考核的,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

    年底前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停止使用旧版《行政执法证》事宜进行公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番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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