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电网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区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网建设是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项目和10千伏配电网项目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发改部门和区经贸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向电力部门提供政府经济发展的计划,以便供电部门根据用电需求制定电网规划。
第五条 电力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电网规划并上报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提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区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七条 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力部门负责提出变电站布点及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变电站站址和线路通道的规划预留和控制。区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电力部门负责提供规划部门确定的变电站选址,国土部门负责在广州市下达规模的范围内,根据电力部门提供电网建设的需要,将原规划非建设用地区的变电站地块调整规划为建设用地区。
第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电力走廊内审批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现有规划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可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以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电网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列入区重点项目,对电网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纳入区、镇(街)两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的,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跟进对应上一级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编制的选址方案和线路路径方案书面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上述方案之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如对方案有异议,应在回复中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方案。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工程选址选线阶段,区规划、国土、公路、林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变电站选址及线路走向工作,对站址和路径方案给予支持,并在收到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后尽快办理审批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及其相关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报上级机关决定;电网建设中的特殊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可以根据区政府的要求采取特殊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并参照番禺区有关征地拆迁的实施办法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由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尽快组织解决。
第十五条 电力部门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提交资料,申请发布工程建设通告。
第十六条 为加快电网建设的推进,电力部门在完成变电站的选址报批及用地预审手续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向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月内完成变电站征地及填土,并用简易围墙进行围闭,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征地费用中。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先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补办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部门依法向区林业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部门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构建物)的,按《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道路规划建设应预留适当的电力管廊位置,由电力部门提出管廊具体需求,区规划部门在道路综合管线时予以考虑,并由区政府协调在道路实施时同期建设。
第二十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互相妨碍时,要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需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电网建设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支持配合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工作。要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落实延误电网建设,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的阻碍施工行为,对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