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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穗府法[2003]7号
关于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法制办,市府直属各单位法制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1997年粤府令第 15号)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换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法函[2001]192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于2001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穗府法[2001]32号),经过一年多时间全市各地区和部门积极贯彻实施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我市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工作,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各有关单位参照《广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补充说明》执行。
    二、各用证单位要将符合换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条件尚未报送的人员名单,于2003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备案。
三、各用证单位要将符合申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条件尚未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名单,于2003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备案。
二○○三年三月五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补充说明
 
    广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已开展一年多,各行政机关基本上能按市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关于申领换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穗府法[2001)32号) 的规定为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证件,该项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办证的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提出许多具有共性的问题,如怎样界定执法人员,怎样填报《申报表》等。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方便各机关办证,现就这些共性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的界定。行政执法人员就是指各类行政执法组织中具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二是本人必须处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而非临时工、合同工。
    二、填报《申领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表》中“执法类别”的界定,详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主体及执法类别界定参考》(附件三)。
    三、填制Excel表格。各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除准确填报本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外,还须用微软的Excel软件制造《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表》(附件一),复制到软盘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四、相片张贴。各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须交两张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着统一制服的单位须交着装的照片。其中一张贴在《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表》中,一张贴在《相片格式表》 (附件二)的表格中,在相片下面填写姓名,证号由市政府法制办填写,《相片格式表》中相片张贴的顺序须与附件一人员名单的顺序一致。
五、各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须严格审核各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区、县级市法制机构组织培训的执法人员的考核成绩,应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备案。
 
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总表
          2、相片格式表

 

主办单位:番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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