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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申领、换领《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中参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放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行政执法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换换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应当依法、高效地进行,以保证行政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经过专业知识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收到成绩通知之日起起六个月内申领《行政执法证》,超过六个月申领的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证》的,由所在部门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承担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核后后以本部门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行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向区、县级市人民政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制机构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可由该该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也可由该部门的上级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府法制机构申请。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发《行政执法证》的,由该组织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请。
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证》的,由委托机关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附件一);
(二)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
(三)“三定”方案复印件或受委托组织被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人员编编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五)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六)《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附件二)及其电子版(用EEExcel软件制作);
(七)《相片格式表》(附件三)。
属于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复印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或调换岗位、单位而换换发的,应当由其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员在执法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专业法律(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和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换发。
因《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而换发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之之日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
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将旧证交回。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材料:
(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函》(附件四);
(二)考核情况说明;
(三)《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附件五)及其电子版(用ExExcel软件制作);
(四)《相片格式表》(附件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损坏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定换发,并交回损坏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报刊刊登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并提交登报证明资料换发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申领、换发资料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申领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制作统一的《申领<行政执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或《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情况总表》以及《相片格式式表》以函的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凭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办证工本费后到受理理申请的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证》的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调离执法部门、退休的,由其所在的部门收回其其《行政执法证》并交还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发现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可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六)擅自涂改行政执法证件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为准
 
主办单位:番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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