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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临河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番禺区临河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堤防工程完整,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原《番禺市临河建设规划暂行办法》,拟重新印发本办法。
    公众对本办法内容有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的,可以于2006年6月20日前向番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途径有:1、登录本站提交;2、电话反映:84611235;3、邮寄或传真至番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11400,传真:84637713)。市民来电来函可署名也可匿名,区法制办将反馈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番禺区临河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堤防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需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番禺区水利局是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各镇水利所是各镇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在区水利局的指导下,负责该地区河道、堤防的管理、维护。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工作。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航道部门,根据河道、堤防规划要求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按各自职责,负责堤防建设管理和防洪、防潮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范围内征用或修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涉及其他方面的,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加具体意见后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第六条  堤防内外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由当地市(地)、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捍卫重要城镇或5万亩以上农田的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堤脚算起每侧30米至50米。
(二)已按设计标准建设的江海堤防护堤地,均从内、外坡脚算起每侧20米;未按设计标准建设的江海堤防护堤地,均从内、外坡脚算起每侧30米。属于河道险段的,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三)在内河堤防(指有水闸保护及控制水位的堤防)内侧修建各类建筑物的,必须服从堤防建设和镇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从规划后堤内坡脚算起,留有6米或以上的护堤地,没有堤内坡的则由堤面外缘算起留有10米或以上的护堤地,没规划的则按上述标准适当加宽。河堤外侧不得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包括旧房拆建、改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防潮围堤,确需要填堵、覆盖河涌(含河涌改道)、废除水利工程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整治规划,由区水利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利局审批。与航道有关的须经航道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占用河道许可制度。凡批准占用河涌管理范围内水面、滩涂、护堤地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粤价函[2000]160号文和穗价函[2000]120号文的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并办理占用河道许可证。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或设障者拆除清理。
(二)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防潮围堤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侵占、损毁堤防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凡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对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番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番府[1998]83号文《关于印发<番禺市临河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番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清河路319号(511400)
E-mail:pyfzj@panyu.gov.cn     电话:020-84636756